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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部门: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4/12/25 9:47:55 人气:198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各部门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现随文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2024126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九章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呼伦贝尔市属公办综合性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2009年9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原呼伦贝尔蒙医学校、呼伦贝尔市民族艺术学校、呼伦贝尔工业学校、内蒙古大兴安岭卫生学校四所中等职业学校组建而成。2015年4月,原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校并入学院。

学院立足本土,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以建设自治区级“双高计划”高校为目标,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努力建成有鲜明特色、有核心优势的现代化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自主管理、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呼职院;英文名称为Hulunbuir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HVTC;网址是www.hlbrzy.cn

第三条 学院设有校区和南校区其中,主校区法定住所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规划三街(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南校区法定住所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规划三街南侧、规划一路东侧(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

第四条 学院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举办,是政府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培养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的,通过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非脱产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培养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

第七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以服务产业和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为导向,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专业设置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体现高等职业院校特色,开设专业覆盖电子信息、生物与化工、文化艺术、医药卫生、旅游、食品药品与粮食、装备制造、资源环境与安全、财经商贸、教育与体育、土木建筑、公共管理与服务、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等十四个专业大类,根据国家战略及地方经济社会与产业发展,动态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布局结构,不断推进特色专业群建设。

坚持以增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适应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产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增开所需专业。对于新专业的设置,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招生专业备案会进行审议,经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于招生前一年规定时限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院以学生为本,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抓手,推动“岗课赛证”融通综合育人,建设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成功的课程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系

第十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讨论、学院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核拨教育经费,并实行监督管理。

(四)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办法。

(四)自主制定本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五)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民主管理。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总体架构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学院日常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党委书记、院长在学院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副职领导要自觉维护党委行政集体领导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院长的工作。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新时代第二次全国教育大会的核心精神。致力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强化思想武装,指导实际操作,推动工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代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规范执行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部门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事先应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一条 在党委领导下,学院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等工作,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起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节  院长

第二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行政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聘任行政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九)实行校务公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执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实行轮值制。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二级教学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如实、及时向学院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每5年一届,应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研究或教代会主席团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质量监控和考核机构,发挥质量监督和保障职能,负责采用信息化平台等评价方式对学院各项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考核;设立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查证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学机构在学院统一领导和规章制度范围内,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学机构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学院授权,集体研究决定本机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议事机构,推动专业、产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企业与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科研工作的密切结合。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和发展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肩负新时代教育使命,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关注教职员工的发展,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绩效考核和各类奖惩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顾问、兼职教授、外聘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技术等级或岗位资格证书。

(六)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减免学费。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接受学院开展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明确学生成长目标,要求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坚“四个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由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短期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十七 务与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学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

五十八 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开展财务与资产管理活动,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风险,保障运行安全。

五十九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六十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六十一 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勤俭办学理念,科学配置学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十二 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六十三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建立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各类资产。

院的国有资产包括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六十四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魅力校园。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依法设立校友会,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汇聚校友资源,形成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包括曾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曾被学院及其前身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

第六十六条 深度开展校政企社合作,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功能,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发展。

第六十七条 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放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

第六十八条 成立接收社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 学院校训为“求真、求实、求新、求勤”。

七十 学院精神为“团结协作、敬业奉献、勇于开拓、创优争先”。

第七十 学院标识(院徽)为圆形图案,由绿白蓝三色构成,分外环和内环两部分。外环由汉文、蒙文、英文校名构成;内环由一条天际线划分出蓝天和碧绿的草原,以及蜿蜒流淌的莫日格勒河,既明确标识了呼伦贝尔的地域特点,也代表着学院崛起在呼伦贝尔大地上。院徽中央是一个富有象征意义的图案,左侧图形代表学生,头部变形为星星图案,与天空中的灿烂星辰交相呼应,象征着学院培养的优秀毕业生服务一方热土;右侧图形既是一本书的变形,也是一个伸出双手 “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形象。同时师生教学相长的形象又是字母“H”的变形,与莫日格勒河形成的字母“Z”和“Y”的变形,共同构成“呼职院”首字母组合“HZY”。

院徽.png

第七十 院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以院徽和院名为主图案。

第九章     

第七十 本章程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学院党委会或教代会提出建议。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 本章程由学院质量监控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十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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